学者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学者动态
钱颖一:企业活力与企业家精神
时间:2017-10-21       稿件来源:
    学者简介:钱颖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比较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转轨经济学、中国经济等。近期就企业家精神发表观点。
 
    关于效率与活力
    有两位奥地利经济学家是帮助我们认识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一位是哈耶克,他论述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来源于分散信息通过价格机制得到有效使用。哈耶克在1992年去世,正是中国决定走市场经济道路的那一年,而如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已经在中国成为共识。由于20世纪的一个核心争执是计划与市场,所以哈耶克很可能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
    另一位是熊彼特,他是最早论述企业家精神(或称创业精神)的经济学家。他认为创新是经济发展和进步的核心动力,市场经济长期活力的根本在于创新,而创新则来源于企业家精神,来源于企业家开发新的产品,创造新的生产方式,这是一个“创造性毁灭”的过程。熊彼特在1950年去世,他的影响在他去世之后日渐变大。由于创新已经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问题,所以曾任美国财政部长和哈佛大学校长的经济学家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说,熊彼特很可能是21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
    从哈耶克的市场经济的效率,到熊彼特的市场经济的活力,深化了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效率与活力,既相关,又不同。效率(efficiency)更多的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生产方式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的结合。而活力(vitality)更多的是指改变现有技术和生产方式,使得企业更有生机。企业活力和企业家精神是供给侧的。效率与活力的结合是市场经济的精髓。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观点。

    关于企业管理与企业家精神

    讲到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需要区分企业管理(management)与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区分管理者与企业家,这在商学院教育中是明显的。一方面,一个好的企业管理者未必是一个好的企业家,也不一定具有企业家精神。因为把企业管好,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创新。企业家精神不是单纯的企业管理问题,而是要创造出与前人不同的产品或生产过程。反过来,一个好的创业者也未必是一个好的企业管理者。
    比如乔布斯,他起初是一个创业者。但是1985年他被苹果公司解雇,因为他不是一个好的管理者。接替他出任苹果公司CEO的斯卡利是一个好的管理者,但他不是一个有企业家精神的管理者。在1997年重回苹果时,乔布斯的企业管理方法有了很大改进,成为一个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好的管理者。我讲的第二个观点是,要注意到企业管理与企业家精神的不同:在我们重视企业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大力提倡企业家精神;在我们鼓励优秀企业管理者的同时,更要推崇优秀的企业家。

    关于企业家精神与官僚机构和官僚主义
    企业管理是很难避免官僚机构和官僚主义的,而企业家精神却与官僚主义(bureaucracy)是不相容的。熊彼特当年在推崇企业家精神时,就担忧日益增强的政府和大企业的官僚主义会扼杀企业家精神,从而窒息市场经济的活力。今天,虽然企业家精神仍在,但是他当年所担忧的官僚主义扼杀企业家精神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因此,在我们提倡企业家精神,提倡创业精神,注重企业活力的时候,必须减少官僚主义,就是要减政放权。这也是为什么减政放权与倡导企业家精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理论上讲,企业家精神并不局限于创业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可包括已有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不过,由于国有企业更容易受到政府束缚,所以要激发企业家精神和企业活力需要更大努力。我们的计划经济传统使我们更容易依赖政府推动创新。但是企业活力必定主要靠企业家精神。在激发企业活力时,虽然政府应该发挥推动作用,但是来自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依然是压抑企业家创新活力的主要障碍。这就是我讲的第三个观点,推动企业家精神的同时,必须减政放权,减少官僚主义带来的束缚。
    最后,我通过举例说明,企业活力与企业家精神在中国最集中体现的地方是深圳。深圳是企业有活力、创业企业多、企业家精神强的地方。同时深圳也是政府行政干预少、政府服务意识强的地方。深圳经济在当前全国经济下滑中表现突出,深圳的案例极具启发性。当年,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试验区,是践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先行者。如今,深圳也成为倡导企业家精神和释放创新活力的先行者。深圳用事实说明了企业的活力来自创新驱动发展的供给侧,创新更多地依赖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的增强取决于政府行政干预的减少。所以,我今天讲的企业活力与企业家精神,不仅仅是理论,也有事实依据。
 
    (节选自《钱颖一:企业活力与企业家精神》,原文载于经济学原理) 
  • 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经济研究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京ICP备10211437号
  • 本网所登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本网观点或意见 常年法律顾问:陆康(重光律师事务所)
  •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0577-9154      国内统一刊号 CN11-1081/F       国内邮发代号 2-251        国外代号 M16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
  • 电话/传真:010-68034153
  • 本刊微信公众号:erj_wei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