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学者动态
陈志武: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
时间:2017-04-18       稿件来源:经济学原理公众号
    学者简介:陈志武,著名经济学家,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香港大学冯氏基金讲席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研究领域涉及市场监管、资本市场、证券投资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财务与组织战略、股票定价等。
 
    这些年来,“区域发展战略”越来越时兴,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还有现在热门的“中部崛起”等等,其用意是通过调动国家资源来重点发展某些区域,这些用意当然是好的。可是,即使抛开这种“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在战略区域里的中国公民的不公平这一点不管,仅从其做法上看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以往的“区域发展战略”意味着“由银行贷款几百亿、几千亿做几个大的标志性项目”,这些大项目当然能增加几千甚至几万人的就业,通过辐射效应让数量更多的人增加收入。但无论如何,这种项目不能影响到千百万个在县城和乡下生活的老百姓,他们很难从几个大项目中得到有真正意义的辐射效应。相比之下,如果通过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那样不仅能让各地像浙江那样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
    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比如,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
    因此,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高利贷会形成?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下面我们先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一、什么是“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是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联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否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我所看到的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对高利贷定义有这样一种解释,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从股市投资讨论中我们知道,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因此,虽然这种定义比第一种以20%的数字定义的“高利贷”要好一些,但仍然有其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所以,更好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同的投资品种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差异。当我们界定借贷的合理利率时,不能以诸如20%的个人愿望作为标准,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债务交易契约的执行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以及以前的执法水平低下,产权和契约保护还不可靠的社会环境下,投资者因交易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使得合理的利率水平大大提高。
    沿海省份的金融之所以发达,跟其商业历来就很发达有关。在19世纪末的铁路和20世纪的汽车出现之前,水运是唯一的规模大、成本低的运输手段,这给沿海省份带来天然的经济发展优势,是内陆省份所无法比的。这不仅使这些地方早在唐朝和宋朝时期就进行海外贸易,而且使他们能方便地做省际之间的各种贸易。规模贸易优势让这些省份有了一千多年发展其商业文化的条件,他们比内陆更早产生了发达的商业文化。换言之,如果一个地区的商业文化越发达,对商业价值的认同度越高,那么该地的人们对契约执行的认同度就越高,也就越能为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尽管我们从主观愿望上反对高利贷,但简单地禁止民间借贷并不能够解决老百姓天然的金融需求。因此,对高利贷的憎恶并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为理解高利贷的成因,我们也必须从资金需求方的角度来考虑,要考虑为什么借款人愿意支付50%或更高的利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借款人也是一些负责人的家庭家长,他们在明知年利率高达50%甚至60%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借款,这只能说明他们在高利贷之外别无选择。对他们来说,通过高利贷所能得到的效用好处一定要比所付出的高利息要好,也就是说,拿到这些借款后自己能得到的好处肯定比要付出的利率成本要高,否则这些借款人不会去借的,这些是自愿的交易,通常不是被迫的。在我们以往的思维中,借款的人往往是些善良的老实人,而放贷者本身的品行都很差,心也很黑,所以就需要政府干预,防止那些需要借款的人被剥削。——这种思维或许也对,但是政府部门不能在禁止民间金融之后又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老百姓上述的资金需求问题,国有银行和正规地方信用社只从老百姓那里吸收存款但不对他们做贷款,这样就逼着老百姓找地下钱庄,付出更高的高利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我们可以借鉴公司治理的概念,把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利益的概念运用到对高利贷问题的分析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借贷市场上保护放贷人的权益,正如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股东的权益。换句话说,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和媒体渠道表彰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表彰他们愿意把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拿出来满足别人的资金需求。这可鼓励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放贷者的行列,增加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使利率降低。一概言之,解决高利贷的最好办法不是禁止民间借贷或打倒放贷者,而是大张旗鼓地表扬他们,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如何放开民间金融?
    我们已看到,不管怎么说,禁止民间金融不仅解决不了金融发展的问题,而且也不是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办法,那只会使两个问题都进一步恶化。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实际上,按有些估计,地下钱庄的规模目前在一万亿人民币之上,这已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而是事实。
    一种可能的疑问是,如果采取立法和司法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地的借贷市场就能够更好地发展起来,从而使各地的借贷利率趋于一致吗?而且会降低借贷利率?我们大致可从美国19世纪末期的经验中得到启发。从1880年直到1890年,美国不同地区的同期农田贷款利率的差别也很大,美国中部山区如科罗拉多、阿肯色等传统上较不发达的各州,那里的利率一般是新英格兰各州的借贷利率的两倍左右。为什么差别这么大?金融市场的地区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地区间借贷市场的分割造成的,或者因为政府政策造成的,使得借贷利率千差万别。而在1900年之后,由于铁路的进一步发展,也由于电话和汽车的出现,使得原先经济不发达的山区各州有机会参与沿海各州的对外贸易和金融流通,这就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跨地区的融合。到了1930年左右,美国各地的借贷利率基本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各地区之间的借贷利率趋于一致。
    除了使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外,中国目前也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分布机制。打个比方说来说,美国证交所架构的主要功能就是揭示股票的价格信息,同样的道理,也应当为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如果利率和借贷信息揭示得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许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无法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深化。可以先由各地的报纸收集汇总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这样,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使关于借贷的信息流变得更加顺畅,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各种网站也可以成为民间自发借贷行为的中介场所,为未来民间金融的发展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渠道。而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这可大大加快民间金融的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更好的致富和改善生活的机会,这才是长久有效的发展区域经济的途径。
    (节选自《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作者陈志武)
  • 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经济研究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京ICP备10211437号
  • 本网所登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本网观点或意见 常年法律顾问:陆康(重光律师事务所)
  •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0577-9154      国内统一刊号 CN11-1081/F       国内邮发代号 2-251        国外代号 M16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
  • 电话/传真:010-68034153
  • 本刊微信公众号:erj_wei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