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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一个中国案例带你走进诺奖得主哈特的“不完全契约”
时间:2017-03-26       稿件来源: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学者简介:周其仁,著名经济学家,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前任院长,研究领域涉及产权与合约、经济史、经济制度变迁理论、企业与市场组织等,近期就哈特的不完全契约发表观点。
   
    本文写于1997年,是基于浙江乡镇企业横店集团产权关系的一个实例分析。通过这项研究,我了解到填写在“企业所有权性质”栏目里的信息并不能反映真实的产权关系。在同样的“公有制”名称下,私人人力资产——我主要考察的是企业家人力资产——的实际产权状态可能完全不同。我观察到的“横店模式”——连他的创办人都愿意称之为“社团所有制”——其实已经是由企业家个人,而不再是由社区政府控制的公司了。企业家个人获得了公司控制权,但并不分享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特别的企业制度提供了一种我称之为“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机制。我认为,在转型中一部分“公有制企业”的市场成功,可以用“控制权回报”机制来解释——正如可以用它来理解这类“企业家控制的企业”面临哪些更长期的制度性挑战。
    一、“社团所有制”名与实
    横店集团公司的产权被概括为“社团所有制模式”。什么是“社团所有制”?《横店集团公司社团所有产权制度纲要(草案)》(1994)定义如下:“社团经济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当地政府所有,也不属于各村所有,更不属于社团经济领导层个人所有和企业员工个人所有,它属于社团范围内的成员共同所有(即共有)。”这个定义涉及从古典所有权理论到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许多复杂概念,因而并不简单。但是首要的问题是,上述“社团所有制”的定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横店集团公司事实上的产权关系?
    调查表明,“社团所有制模式”反映了横店集团的两大基本特征:第一,企业既不归政府所有,也不被政府控制;第二,横店集团全部企业资产没有被量化到个人。这里提供了一种极为独特的公有制企业:它不同于国有制是因为它不是在一国范围内实行的、由中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公有制;它不同于集体所有制是因为它的所有者既不是仅仅由社区内“本地人”组成的“集体”,也不是由乡镇政府控制和管理。横店社团所有制与一切传统公有制的根本区别是它达到“政企完全分开”。同时,社团所有制也区别于公有制在改革中的其他变型,如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因为它没有股权形式表现的个人产权。
    二、量化到个人的激励机制
    但是,“社团成员共有制”的概念,并没有反映横店集团“高度量化到个人的激励机制”的现实。历年有关工资、奖金和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表明,横店集团一直在努力界定每一个成员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使个人收益与其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努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分配体制。横店分配模式可以概括为:每一个成员基于个人的贡献和责任领取不等的工资,并且基于同样的原则在奖金的形式下分享利润。横店集团的激励机制,以“尽可能按照个人对企业产出的贡献份额将报酬量化到个人”为特色。
    三、企业控制权
    有一项权利很容易在公有制企业的研究中被看漏,这就是企业控制权。本文把企业控制权定义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
    在横店集团,企业控制权高度集中。首先,集团公司及其全部所属企业的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高度集中在集团总部和总裁。横店集团总资产增长极为迅速,以1993—1995年间为例,包括140家核心企业在内的集团总资产从5.9亿增长到16.3亿,两年间增加了10亿,年平均增长66%。横店集团投资模式的显著特色是投资决策在集团内高度的“中央集权”。到1995年为止,全集团各企业的全部“新项目开发、投资;开办新企业(包括非独立法人单位)和老企业的关停并转”,在制度上都是集团总部的职权。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所属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全部交由集团总部的专门班子评估,最后由集团总裁拍板定案。
    四、控制权回报
    并不拥有充分剩余索取权的企业家拥有充分的企业控制权,凭什么?在政企不分的“公有制经济”里,企业控制权或者直接就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内容,或者由行政命令分配给“任命经理”。但是在横店模式里,企业家凭借企业家能力才获得了充分的企业控制权,这种企业家能力经由市场的检验。
    首先,横店集团1975年的“起家”资本来自社员私人借款和银行贷款,而创办人徐文荣的个人能力、信誉和以往的成功记录,使债权人手中的“消极货币”转化为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投资。其后,在“信用转化为投资,投资形成企业资产,企业资产加上企业家信誉构成更大的信用”的企业资产扩张过程中,企业家的精神、眼光和对潜在赢利机会的判断决策能力起了决定性作用。简言之,企业家控制着他自己以往贡献给企业投资和营运决策的结果。在这种场合,企业控制权并不完全是“他人财产的投资信托”,而首先是企业家控制企业的才能经由市场环境检验的结果。
    企业控制权构成是对企业家努力和贡献的一种回报。这里的基本机制是:企业家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和所做的贡献,与他事实上得到的企业控制权有正的关系。显然,“控制权回报”作为对企业家贡献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激励有效性和激励强度取决于企业家的贡献和他所得到的企业控制权之间的对称程度。这似乎与通过“剩余索取权”来回报企业家贡献的机制相同。但是区别在于,“剩余索取权”意味着分配和享用企业创造的剩余,而“企业控制权”意味着企业家有权支配企业资源去从事决策性的工作。当“控制权”并不带来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时(这是横店模式的现实),那么所谓“控制权回报”不就意味着以“继续工作权”作为对企业家“努力工作”的回报?
    横店模式对企业家激励的有效性在于,企业虽然没有支付与企业家对企业贡献相称的“剩余索取权”,但企业家对企业的贡献与他从企业分享的利润之间的“差额”,仍然由这个企业家,而不是由任何其他人来控制和支配。
    五、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可以超越的逻辑?
    “控制权回报”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就是这种机制要求其激励对象必须“在位”。与“剩余索取权”不同,“企业控制权”要求企业家本人必须在控制企业的位子上才能“享用”这一权利。进一步地,“控制权回报”还要求企业家“一直在位”以致“永远在位”。但是,人力资本产权的一个特征是它“天然属于个人”,因此,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执行也不能不受其“权利载体”天然稳定。即使他们成就某项事业的企图心、雄心和责任感都不变,我们也会发现,企业家实现其企图心的能力在其任期内就可能发生变化,并且任何一个企业家最终都无法避免衰老和死亡。因此,我们不能不关心“控制权回报”机制是否可以经受更长时期的考验。悖论在于,一方面企业家的“在位”或“永远在位”是“控制权回报”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要求曾经作过贡献的企业家“退位”的安排都会损害企业家努力的供给;另一方面,能力弱化的企业家的继续在位最终会导致损害企业,进而损害企业家自己的结果。
    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的不同:后者只有控制企业才算持有着权利。我们不能脱离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状态笼统地比较这两者的优劣。但是,在企业家决策能力弱化和可能消失的条件下,“剩余索取权”安排却一定优于“企业控制权”。因为拿“剩余权”回报企业家昨天对企业的贡献一般不会牺牲企业的今天和明天。
    但是,要把企业家在“控制权回报”模式下留在企业里的贡献“差额”全部变成“剩余索取权”,可能会遇到困难。
    首先,企业家本人可能不接受以“股权”替代“控制权”的安排,因为“控制权”是积极货币的持有权,资本化的股权持有的却是消极货币。所谓两者的市值相等只有在事后看才是真实的;从事前的眼光看,两者绝不相等,因为与控制分离的股权只能依赖别的在位企业家的本事和运气,而企业控制权却包含着在未来创造更大剩余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企业家控制的企业”模式下,企业家有权拒绝任何替代控制权回报的安排。
    其次,“剩余权”是同“企业契约”连在一起的概念,如果企业建立在一个原始契约,即事前契约的基础上,那么是可能通过合约规定的“剩余索取权”来分配人力资本产权留在企业的“公共领域”。但是,要在“公有制企业”这样不存在事先契约,也就没有由事先契约规定的“剩余权”的企业里,通过事后追溯的办法来确定所有人力资本在“公共领域”中的份额,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端困难的。
    最后,在“控制权回报”模式下,虽然企业家实际上支配着企业剩余,但是在外观上,企业家是在“劳动”并且只有“不断地劳动”才能行使企业控制权。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将导致“回报”和“劳动”的分离,将把原来由企业家实际享用,但看起来是“工作义务”的权利变成公开的、可以直接享受并且与“劳动”不再有关的收益权。蒙在“公有制经济”头上的面纱被揭开了,它能被接受吗?
    (节选自《一个中国案例带你走进诺奖得主哈特的“不完全契约”》,作者周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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