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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交易市场上的中间商拍卖机制设计
学术成果发布
时间:2016-03-01       稿件来源:东华大学 宫汝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在市场化改革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定价,拍卖机制设计理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价格形成模型,可以扩展我们对于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理解。随着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出现,平台经济引领一个新的商业生态体系,被视为支撑经济增长的新引擎。面对这一新的经济环境,自然的问题是,传统的交易机制模型是否适用?如何设计与双边交易环境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值得深入研究。东华大学宫汝凯、上海财经大学孙宁和王大中合著的《基于双边交易环境的中间商拍卖机制设计》一文考虑由中间商主导的双边市场交易环境,分析现有拍卖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特别地指出潜在卖方伪装成竞拍者抬高报价的欺诈行为探讨与其相适应的中间商拍卖机制设计问题。
    传统的拍卖理论大多是考虑拍卖组织者和卖方作为同一主体的交易环境,即使在双边的交易市场上,拍卖组织者也通常被视为虚拟的(Vickrey, 1961;Myerson, 1981)。同时,假定卖方具有待售物品的市场估值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自行设计拍卖机制和组织拍卖过程。经典的研究为,Myerson(1981)提出的最优拍卖机制设计思路,要求卖方基于估值信息设定最优保留价格,并将其附加到标准的拍卖机制来实现期望收益最大化。然而,在现实的拍卖过程中,普通的卖者往往缺乏精确的估值信息,也不具备设置最优保留价格的专业知识,这将会限制最优拍卖设计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现实市场上,拥有物品的卖方不再充当拍卖组织者,而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中间机构进行,陆续出现由中间商主导的双边交易平台(定义为中间商拍卖),比如,苏富比、佳士得等拍卖行;eBay、Yahoo!等网络拍卖,以及电力、汽车牌照、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新型市场。这些交易平台最基本的特征是卖方和拍卖组织者分离,中间商不参与交易,而是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充当拍卖组织者设计科学和合理的拍卖机制和组织拍卖过程,为买卖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和机制。中间商拍卖给传统的拍卖机制理论带来了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双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拍卖组织者的中间商既不能观测到竞拍者的估值,又不具有卖方的保留价值信息,需要中间商汲取买卖双方对物品评估价值信息;二是,中间商和卖方的潜在利益不一致。卖方关注的是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中间商则更加关注物品的成交概率,从成功交易中获取交易费,需要考虑两者的利益协调问题;三是,卖方伪装成竞拍者抬高报价的欺诈问题。由于拍卖组织者和卖方的分离,卖方可以通过伪装成竞拍者来抬高成交价格,提高期望收益,而使得中间商遭受损失。
    随着拍卖机构专业性服务的日益完善,以及拍卖行和网络拍卖等中间商拍卖业务实现快速发展,双边交易环境下拍卖机制设计问题引起了拍卖理论学者的关注。现有研究和实践表明,具有诚实报价性质的双边VCG(Vickrey-Clark-Groves)机制面临着中间商亏损和卖方欺诈两个问题。现有研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通过引入交易费弥补中间商面临的亏损,而很少关注卖方欺诈的问题,这可能会给中间商带来灾难性的损失,因此,需要中间商重点关注。如何设计与双边交易特征相适应且兼顾中间商预算平衡和防止卖方欺诈等良好性质、简单和可实施性的拍卖机制呢?正是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
    考虑现实中双边交易的情形,市场上存在一个代表性的卖方和多个潜在竞拍者,代表性的中间商只提供拍卖相关的服务,而不参与交易。站在中间商的角度,提出附加固定或比例交易费与支付上限两类参数的两类中间商拍卖机制(MAFC机制),保证买卖双方诚实报价的同时,实现中间商期望预算平衡和防止卖者欺诈。采用修正的VCG机制:中间商对获胜的竞拍者收取第二高的价格,向卖者支付第一高的价格,实现买卖双方诚实报价;通过对成功交易的卖方收取交易费实现中间商期望预算平衡;为了克服潜在的卖方欺诈问题,对卖方的支付设定为一个外生限制,比如,中间商根据其拍卖经验将卖方的支付函数限定为其估计的最高报价的期望值。MAFC机制设计的关键是如何设置能够同时实现中间商期望平衡和防止卖方欺诈两个目标的机制参数组合,而两类参数均依赖于买卖双方对物品的估值分布。基于此,首先,在一般性的设定下证明目标机制参数的存在性,并以买卖双方的评估价值服从均匀分布为例阐释满足条件机制参数组合的设定过程;然后,对MAFC机制进行福利分析,并将其与理论基准Myerson(1981)最优拍卖机制以及考虑卖方欺诈问题的Yokoo et al.(2005)阈值价格双边拍卖机制(TPD机制)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在竞拍者多于两个人的情形下,在社会福利和竞拍者的期望剩余方面,两类MAFC机制均优于Myerson最优拍卖机制和TPD机制;在卖方的期望收益方面,固定交易费MAFC机制优于Myerson最优拍卖机制,Myerson最优拍卖机制优于比例交易费MAFC机制;两类MAFC机制均优于未采用最优保留价格的简单拍卖机制和TPD机制,从而为现实中具有双边交易特征的拍卖机制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论文在一个简单的经济环境下清楚地刻画出MAFC机制的设计思路。而面对更为复杂的现实情形,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模型扩展和应用推广:一是,考虑卖方拥有同质多单位物品的情形,比如,国债发行、新股发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排污权许可证发放等均为此情形;二是,考虑多个卖方的情形。比如,在电力交易中,多家电厂通过竞价上网提供电力,电网公司将入网的电力销售给多个消费者,这需要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的环境下进行中间商拍卖机制设计。面临着现实市场的需求,深入研究这些经济环境下的中间商拍卖机制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值得日后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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