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与成果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课题与成果发布
法律对财产性收入作用的城乡差异: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
时间:2012-06-28       稿件来源: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 李启航

    本项研究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陈国富教授负责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经济学六十年”(项目批准号2009JJD79002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凭借所拥有的财产权利本身的流转而获得的溢出性收益”(石磊、张翼,2010)。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积累,人均财产性收入逐步增长,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各省人均财产性收入从113.87元上升到365.94元,同期农村居民从28.72元上升到221.99元,增速超过城乡居民总收入增速,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另一方面,通过对数据的考量和对现实的认识不难发现,尽管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存在共同趋势,但城乡差距始终存在,而这种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收入的总体差距。
    既有研究大都认为,财产产权的完整程度与财产性收入的数量、比重和发展趋势存在相关性(石磊和张毅,2010;涂圣伟,2010),已有的实证研究大都通过不同的方法试图去发现导致了财产性收入发展的因素(刘凤根,2008;刘小辉和陈小霞,2009)或者城乡差异的现实(付敏杰,2010;刘江会和唐东波,2010)。
    显而易见,法律体系的发展水平会通过影响产权进而影响财产性收入,但如何通过实证去检验这一命题呢?本文尝试以法经济学的视角,根据de Soto(2000)的理论框架,对于法律体系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城乡差别进行分析,并借鉴LLSV(1998)对于法金融学的研究思路,试图分析二元社会条件下法律体系的发展水平是否能够影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及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城乡差异。
    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1982,译文转引自韦森,2006)在《15至18世纪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指出:“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那种我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资本主义的社会部门为什么好像生活在一个与世隔绝钟罩里?它为什么无法扩展而占领整个社会?…… (为什么)资本快速形成只可能在某些部门中发生,而没能发生在当时的整个市场经济中?”,de Soto(2000)将这种现象称为“布罗代尔钟罩”,并认为,一套从民间自发产生并得到正规法律制度确认的正式产权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韦森(2006)进一步将其与哈耶克(Hayek,1988)“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相关联,认为人类扩展秩序的根本在于是支持并型构而成保护市场交易的私有财产制度,所以这种扩展秩序无法延伸到整个社会的原因就在于没有法律保障这种统一平等的财产权利制度。陈国富(2005)则通过具体分析我国的二元社会形态,指出de Soto意义重大的发现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带有独特形态的“三农”问题,应该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统一的法律框架,让农民与城镇居民平等享用法律服务和制度文明。
    上述研究所体现出的逻辑关系是非常明确的:首先,“钟罩”广泛存在于不同国家的各个发展阶段中,这已被历史与现实所验证;第二,法律保障下的产权体系能够打破存在于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钟罩,带来保障共同发展的“人类合作秩序”;第三,由于现实中的法律体系受到文化、法系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不一样的,同时,城乡之间对于法律体系的影响也非常显著,这就导致产权保护的水平以及个人资产的活跃程度的差异(人均意义上的财产性收入数量代表了当地个人财产用以产生收入的能力,即“资本”与“资产”的差别,前者可以具有生息的能力,而后者只能用来消费),进而导致了财产性收入在不同地域以及城乡之间,都存在类似差异。
    理清上述逻辑,就可以通过借鉴La Porta Rafael、Florencio Lopez de Silanes、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W.Vishny(以下简称LLSV)实证研究(LLSV,1998)的思路,寻找不同地域以及城乡之间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这一制度因素与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性。需要注意,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有统一颁布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现有法律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和中介等一系列机制)尚不完善,再加上地理、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政府执政能力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的异质性,导致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保护产权和促进财产性收入方面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发展水平差异。由此,不但客观上我国地区间具有类似于“跨国研究”可能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跨国研究中通常存在的会计标准和统计口径的不一致,社会规范、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等缺乏可比性等问题(郑志刚,邓贺斐,2010)。因此,这种“一统下的差异”反而提供了较准确地研究地区法律环境差异影响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的诸多经济因素的机会。
    在研究的具体操作中,我们以1997-2007年间除西藏和港澳台之外的省级行政区划数据作为研究对象,观察财产、法律体系及其交互项与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性,以及城乡数据的差异。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首先,法制水平对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在统计上显著为正,而对于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并不显著。这代表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受到法律发展水平影响的程度相对于农村居民更为明显。
    其次,居民财产对于城乡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始终为正,而且农村居民财产的影响更加显著,这说明作为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居民财产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仍然是主要的,当区域内的居民平均财产水平较高时,相应的财产性收入也就会较高。而农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某种程度上,这部分收入非常依赖于当地的财富积累程度。
    第三,通过观察法律水平与居民财产的交互项发现,无论城乡,交互项始终为正,表明财产产生收入的能力依赖于法律水平的高低,较高的法律水平可以显著地增加财产性收入,但这种情况在农村并不显著,说明在农村,法律体系的发展对于财产衍生财富的能力并没有太大的帮助,而且,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差异也会扩大这种差异,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较多依靠金融资产与房产的交易(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2009),因此会更多地受到法律体系影响。而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为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这些与土地等实物资产相关的收入。而土地相关的收入,却较难从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和中介水平的提高中获得帮助。
    上述结论在控制了诸多影响因素之后仍然是稳健的,进一步,为了控制不同时期间财产性收入的趋势问题,通过使用差分GMM动态面板,所有结论不变,少数系数的显著性略有变化,说明上述结论是基本可信的。
    本项研究带给我们两个启示,第一,财产的绝对数量绝非决定财产性收入的唯一因素,财产性收入来源于财产产权保护基础上的“活的财产”,即资本。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的整体徘徊与城乡差异,其问题在于对产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解决这种问题并不能单单依靠增加居民财产,而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产权制度与法律服务体系。第二,在经济政策操作上,应着眼于法律体系、产权保护和财产性收入之间的特殊关联,深化金融体系,使之充分激活居民个人财产,改善财产交流环境,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

  • 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经济研究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京ICP备10211437号
  • 本网所登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本网观点或意见 常年法律顾问:陆康(重光律师事务所)
  •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0577-9154      国内统一刊号 CN11-1081/F       国内邮发代号 2-251        国外代号 M16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100836
  • 电话/传真:010-68034153
  • 本刊微信公众号:erj_wei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