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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时间:2012-09-25       稿件来源: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发起于2003年,每年举办一届,已跨越了十载春秋。十年来,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硕果累累,已成为该领域研究人员进行跨学科和跨院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推动和倡导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启发和培养了大批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中坚力量。值此十周年之际,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经济研究》编辑部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承办的“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12年6月23日至24日在重庆举行。本届论坛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投稿论文90余篇,其中40多所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6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学术论坛。与会者围绕着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历史、财产与合同、侵权与犯罪、公司与金融、政府与规制等主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本次论坛在论文质量、研讨水平、学者参与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吸引了很多活跃在法经济学前沿研究领域的学者,提升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国际化水平。为促进法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作为法经济学研究的诞生地和摇篮的芝加哥大学启动了法经济学2.0计划,中国法经济学研究也将随着本届论坛的召开迎来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2.0时代。

一、 理论与历史

       法经济学范式包含着一整套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这些均构成了法经济学范式的知识基础。因此,对于法经济学理论与历史的探讨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台湾大学熊秉元从逆式公地的概念出发,将其分为共有资源型逆式公地和竞租型逆式公地,并提出了介于两者之间的“雁过拔毛”的特殊现象。结合数字案例,说明了香烟具有准货币的性质。厦门大学龙小宁从权利假说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国的法治发展,并提出了重要的研究思路,要针对法治的快速发展阶段进行研究,使用企业级的实证数据来进行检验,依据区域产业间法院质量的差异性来考察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何江考察了当代中国体制壁垒以及政府部门机会主义行为的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法治本土化的演进规律,提出清除体制壁垒和约束政府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两个最重要的制度演进实践,其演进方向是法治本土化。西南民族大学田钒平从诺斯提出的制度构成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切入,探讨其制度结构理论的合理性问题,进而提出一个修正的制度结构分析框架。厦门大学李亚凝分析了我国道德缺失的原因,并采用Netlogo对于私益的发生条件与合作的产生条件进行试验,最后籍由实验结论对于我国的道德构建提出解决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雷国雄以行路规则即制度化的行路策略选择为例,考察博弈论模型对现实制度的解释能力,以及在逻辑上检视制度的博弈论解释的完备性。南开大学李启航利用省级面板数据检验法律制度对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差异,结果显示:法律制度对于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显著,但对农村居民而言影响结果并不显著;法律发展水平显著地促进城镇居民财产产生收入的水平,但同样对农村居民而言结果并不显著。中国人民大学姚小林对广东省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率进行统计分析,为展开地方立法项目供给效果的实证考察提供了范例,并为在加强年度立法计划效力的确定性、改善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技术的规范性和及时顺应法规消费市场的社会需求等方面提供地方立法法治的反思性借鉴。山东大学宁静波通过对基层法院的实证分析得出,法官的人数、法官的流失、法院的收案量对法院的产出影响很大,而且现实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与法院的产出效率存在着负相关关系。

二、 财产与合同

       财产法的目的是最大化地促进资源与其最佳使用者之间的结合,合同法的目的则是最大化地提高交换效率,直接降低自愿交易中的交易成本。法经济学通过研究法律和不同法律传统对财产和合同保护的效果,进而分析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因此财产与合同的分析无疑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柯西和柯华庆指出现有的关于争论所有权主体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名义上国家所有或者私人所有,而在于农村土地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在其动态实施过程中,每束权利应该由最能产生激励的产权主体所有,这样才能发挥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最重要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是可行的,但是需要明晰整合。山东大学张广辉结合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发现政府在耕地违法中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开发商对土地的需求对耕地违法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农民自身的一些特征对耕地违法同样起着一定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万江认为尽管《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工业用地出让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竞价出让方式,也没有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但国土资源部却从提倡到强制对工业用地进行价格管制。不过由于现有土地制定本身的问题,导致行政部门对工业用地管制过多,而在地方招商引资的压力下,中央的价格管制并未达成预期效果。为此,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改变指标式管理模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山东大学魏泽瑞基于对枣庄市峄城区官庄社区的调研,揭示地方政府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的收益状况,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动态策略选择进行论证,探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是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中山大学李胜兰和麦景琦实证研究发现,司法保护、立法保护对以专利申请为表征的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在全国层面是显著的,但其影响的大小以及显著性在不同地区具有很大差异:司法保护程度的加强对东部地区的技术进步影响更为明显;而立法保护的加强对西部的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浙江工商大学许邦国和朱慧新建了一套测量专利制度的指标体系,并对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进行计量分析,结果表明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短期相互作用较强。
       山东大学肖永泼认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前后收益的变化将直接决定农民工选择签订劳动合同与否。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模型检验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意愿的影响因素。西安交通大学王鹏从合同诈骗罪和合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出发,以法官的视角语境化地讨论了既定司法制度下法官如何做出正确裁判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张锦洪构建一个“主体思维方法”的分析框架,并从交易的主体及行为入手,探讨交易的实现条件和放大机理,认为交易是人类理性自觉创造的一个机制,并循着交易主体理性行为的演进逻辑,探讨合同的产生和合同法的意义,厘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提出“合同法就是为促成交易而生的”观点。

三、 侵权与犯罪

       侵权与犯罪一直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胡伟强根据对个人劳务关系中使用替代责任的法律经济学的解读发现:成立替代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即责任人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直接侵权人的行为和责任人具有更强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一般很难满足。基于此解读,重新回归过错原则并采取连带责任的形式,可能是更优的制度设计。西北大学赵海怡认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制度,引导医方保有超过社会理想水平的注意水平,保有低于社会理想水平的行为水平,并导致风险规避的患者与医生承担绝大部分医疗意外风险且无从分散,不但没有实现增进社会福利的社会目标,反而引导行为人行为选择向着反方向发展,出现责任规则威慑与激励效应的异化结果。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吴晓露和浙江大学史晋川通过建立乳品生产者、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双重俘获模型,分析认为新出台的《66项乳品安全标准》是消费者诉权缺失下,乳品生产者与监管者相勾结以规避乳品安全生产风险与监管风险的产物。浙江大学李井奎、史晋川和浙江财经学院张利风放松了侵权法律经济学模型对侵权行为主体的两项假设,并提出最低资产标准和基于不确定性以及决策主体的不确定性态度进行调整的庇古税方法。中国矿业大学钱永坤、郝贵构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理论模型,并证明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下煤炭产量和安全投入同方向变化,不存在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投入情况,煤炭产量和百万吨死亡率将反方向变化,国有重点煤矿内部形成了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浙江工商大学陈春良基于浙江省县级市的面板数据,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影响刑事犯罪的数量关系展开计量分析,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收入差距每上升1%将导致一般刑事犯罪率平均增加0.18%。山东大学李增刚指出各国对计算机病毒制作与传播的行为等都有相关规定,根据犯罪经济学的有关思路,如果把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看成一种犯罪行为,计算机病毒猖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案件破获率低和惩罚较轻。

四、 公司与金融

       公司和金融领域的理论是在融合法学、经济学以及金融学理论的研究基础上展开的。中山大学周林彬和孙琳玲结合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公司融资中的法律规避为例,主要通过“合理”与“合法”关系的分析,以期赋予法律规避新的含义与内容。中山大学董淳锷论证了立法层面的激励机制在解决“共益权行使的集体行动问题”以及“义务规则的非标准化问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激励机制的运用还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把公司法的公共实施转化为私人实施,进而降低法律实施的社会成本,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公司法实施激励机制的构建。山东大学杨志明运用行业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反垄断法》提案、出台以及实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集中度或市场集中的加剧程度;市场结构影响公司绩效,《反垄断法》通过改变市场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绩效,其效果逐渐显露,从而验证了“《反垄断法》通过改变市场集中度影响上市公司经济绩效”这一命题。山东大学宁文昕对我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阶段目前实行的保荐制度展开分析,建立在新股发行审核过程中以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和证监会为行为主体的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造成新股发行效率低下和造成行为主体间产生合谋的原因,进而得出影响各方行为主体行动策略的因素。
       浙江大学史晋川和王婷对目前温州以及浙江多地的民间金融危机的发生机理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支持了社会网络以及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范围具有局限性的结论。浙江工商大学栾天虹通过将银行资本监管、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等因素纳入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不仅从理论上考察了银行外部管制环境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而且对于讨论在中国存在隐性存款条件下,针对银行不同的内部治理机制进行不同的管制措施,具有实践指导作用。浙江大学周黎明将19世纪末至今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国内外典当业研究文献加以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对相关研究作了简要的评述。

五、 政府与规制

       政府规制行为主要是运用行政法律制度干预市场配置机制的运行和限定微观主体的行为,以改变交易的性质和契约双方的地位以及市场均衡态势和竞争结果。因而,政府规制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山东大学黄少安研究了房地产发展与政府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揭示了“租税替代”原理。在静态框架下,政府财政收入满足“租税等价”原理,即政府通过土地租金融资和通过企业税收融资是等价的。在动态框架下,对于政府财政收入而言,在长期内也满足“租税等价”;即使在短期内,也存在“租税替代”关系,但是短期的替代关系不一定是等价的。山东大学王箐认为我国的财政分权具有独特性:受中央政府垂直控制,地方政府向上负责,官员围绕经济绩效展开“晋升锦标赛”。理论模型表明我国的财政分权与非经济性公共物品提供的关系并不确定。实证结果表明:财政分权降低了我国人均政府卫生支出的增长速度,但可能出现逆转,二者同方向变化。北京大学何锦前指出信访纠纷解决功能未能发挥预期效果,原因可从信息机制和科层结构上发现。信访系统的科层化、等级化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进一步强化了纠纷解决的纵向一体化。因此应谨慎对待信访纠纷解决功能,尤其要警惕信访强化论。山东大学魏建和王安提出经济增长背后需要与之契合的政治结构。中国的分权有效地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也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干部异地交流制度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改变地方政治结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扭曲现象具有一定的矫正作用,可以减弱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的冲动,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西南政法大学陈刚和李树的研究证实腐败显著降低中国的居民幸福感,且在控制腐败变量的内生性之后,腐败对居民幸福感的抑制效应还明显增强,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对居民幸福感的促增效应。
       山东大学王瑞将政府部门引入增长模型,将其类比为一个生产法律的企业。通过分析模型的动态化,分情况研究了经济收敛问题。研究发现,政府对于法律生产的投入以及政府税率的变动不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率,仅仅影响稳态水平,只有政府生产法律的效率会改变长期的平衡增长路径。浙江财经学院马汴京和谢作诗使用城市数据检验内生FDI流入与中国政府质量的关系。2SLS结果表明OLS方法低估了FDI流入对中国政府质量的正面影响;一旦控制FDI因素,沿海地区政府表现并不突出。西南政法大学卢燕平、史振华将社会资本和城乡联系理论引入城乡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我国的社会资本和城乡联系水平与国民收入、农村收入和城市收入正相关,是城乡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西南政法大学李树认为中国APPCL2000的修订显著提高了中国工业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并且边际效应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呈递增趋势。中国政法大学黄立君和中山大学陈焕远指出煤层气是与煤炭相伴相生的资源,现实存在的“采煤必然动气”、“采气必然动煤”问题,会引发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的纠纷。他们从博弈视角来审视此纠纷,认为煤层气和煤炭两种矿业权“双权重置”下的利益冲突,可通过确定最佳侵权赔偿和补贴额的方法加以解决,避免“双权合一”可能带来的巨大成本和效率损失。浙江大学董雪兵、尹敬敬和文雁兵将资源和环境污染控制因素同时纳入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并运用最优控制方法研究稳态最优经济增长路径,探讨在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双重约束下的可持续经济增长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史振华认为我国对外贸易行政垄断制度变迁是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目前对外贸易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形成的原因源自变迁中的制度安排。山东大学王凤荣和高飞以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并购事件为样本,研究地方政府干预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并购绩效的影响,发现政府干预下的企业并购绩效呈现生命周期差异。

六、 中国法经济学发展的未来

       从本次的法经济学论坛中,可以看到许多明显的转变,如仿真建模和实证计量更多地被尝试应用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研究范畴从传统的法经济学领域开始扩展到更为丰富的各个领域。但是正如波斯纳所言,法经济学最明显也是最令人担忧的发展趋势就是,将会发展成两个分支学科:一个是经济的法经济学,另一个则是法学的法经济学;前者是以数学化和经验化为导向,而后者是以口头化和规范化为导向。法经济学的出现,源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合作,前者提供法学知识,后者提供经济学概念和数学工具。而如今,对法学感兴趣的经济学家以及对经济学工具感兴趣的法学家都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法学的资料和经济学的文献。因此这两个群体互相依靠对方独特专长的时代过去了,他们缺少动力进行合作。研究法经济学的经济学家发现他们的理论只是被其他的经济学家用在了其他的经济学领域内;研究法经济学的法学家发现他们的研究也只是被其他的法学研究者用在了其他的法学领域内。如果长期孤立在各自的子领域内,两者的方法、术语和方向将渐行渐远。
       目前经济的法经济学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包括合同、商业、破产、反垄断、企业、证券法等相关领域,此外有影响但不占主导的领域为侵权法、刑法、财产法和民事程序。但在公法的主要领域,包括宪法、移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这些领域则与法学研究更为联系紧密。最近新一代的法经济学学者也开始专注于这些领域,更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气候变化以及中等收入国家的相关法律研究。从这些趋势中,可以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中国法经济学未来发展的新领域和新空间以及法经济学研究的新困境和新瓶颈。如何将法经济学的研究扩展到公法领域,如何将法经济学的影响人群扩展到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员中,这些都将是中国法经济学20时代所面临的重大议题。

       朱慧,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310018,电子信箱:zhuhui1108@hotmail.com;

       李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401120,电子信箱:lishu575@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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