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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择性产业政策与微观企业创新行为(国家自科基金)
学术成果发布
时间:2016-07-15       稿件来源: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黎文靖

    十八大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增长速度转缓的新常态,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李克强总理倡导“万众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理论上,创新推动产业和技术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完善产业链上各个环节,为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企业的创新具有外部性和溢出效应,社会收益大于企业收益,因此需要政策引导激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求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制定产业、税收等政策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企业创新的微观角度考察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成为了理论和现实的前沿问题。那么,(1)中国的产业政策能否实质性激发微观企业创新?(2)产业政策通过什么途径激励企业创新?(3)什么样的企业,其创新更会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4)什么样的创新才能促进企业发展?上述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从企业创新的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是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暨南大学管理学院黎文靖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对此进行了探索和解答。
    黎文靖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企业薪酬契约的作用机理与经济后果研究:基于公平性偏好视角的分析”(批准文号71372167)自2013年立项以来,一直致力于关注我国微观企业改革的政策焦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基于我国转轨制度背景,将国内外公司财务主流理论研究与现时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对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改革变动下,国企薪酬改革、公司投融资决策调整、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等经济行为的作用机制和经济后果进行深入研究,以求从理论和政策上为微观企业的发展乃至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其中,2016年4月发表的《实质性创新还是策略性创新?——宏观产业政策对微观企业创新的影响》一文,以微观企业的创新行为为切入点,根据中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特征,详细考察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检验产业政策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方面的长期影响力,为完善产业政策,影响经济持久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学术意见。
    一、从我国的创新发展现状看,研发投入强度持续加大,企业的专利数量已与美国旗鼓相当,然而核心专利较为缺乏,整体技术含量不高。部分基于专利视角研究的文献发现,以专利申请衡量的企业创新行为有时表现为一种策略性行为:企业的“创新”并非为了实质性地提高企业的技术竞争力,而是为了获取其他某种利益。结合我国大多数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效并不明显,与发达国家仍有技术差距的实际情况,该文从动机角度将企业创新行为划分为实质性创新(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高质量”的创新行为)和策略性创新(以谋求其他利益为目的,通过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来迎合监管与政府的创新策略)。
    二、国内学者认为政府存在直接干预经济的惯性,推行的是政府主导的“选择性产业政策”,鼓励特定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该文认为,从结果导向和带动效应的角度看,当政府认为企业从事的是有积极成效的创新活动时,才会伸出“扶持之手”,给予企业补贴或者税收优惠。但是政策制定者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出于对财政资金负责的考虑,政府的补贴和间接的税收优惠是基于事前接收企业释放的创新信号来选择扶持对象。为了迎合政策的规定,中国企业更容易出现“寻补贴”的逆向选择行为。企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不是为了谋求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而为了释放创新信号,以迎合政府的监管和创新战略,体现为策略性创新行为。
    三、创新风险较高,能够带来技术进步、产品升级的重大、实质性创新通常都需要很长时间,而中国的产业政策时效性短,具有经济赶超和直接干预的特点,地方政府执行产业政策的目标在于短期出成效。因此,中国产业政策的短期目标导向与实质性创新所需要的长期持续投入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追求短期效果的中国产业政策很难激励企业实质性创新行为。
    四、现行中国以经济绩效为重要政绩考核指标的官员选拔政治制度也为企业进行策略性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当中央把创新提升为国家战略,实施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进行扶持时,促进地区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将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重要政绩标准。官员为了短时间出成绩,会选择出科技成果又多又快的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为了迎合官员的政治需求,获得更多的财税补助,企业会进行短时期能出成果的创新 ,而不是进行难度大周期长风险高的“高质量”创新,以体现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政府的政绩工程。选择性产业政策的补助手段引发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助,进行简单的创新,只追求创新“速度”和“数量”来粉饰表面的创新能力,帮助政府达到引导扶持企业创新的目标以提升政绩。
    五、“高质量”的创新成果给企业带来长期利益。而简单的、只追求创新“速度”和“数量”的创新,原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其他利益,本身并不增加企业价值。以技术进步为导向的实质性创新才是企业价值的源泉,而片面追求专利数量增加的策略性行为,可以获得其他利益,但无法增加企业长期价值。产业政策诱发企业以迎合政策为目的的策略性创新,耗费了财税资源,但无法带来企业价值提高,因此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六、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时,应根据创新行为的难度、深度和潜在价值进行细化,对技术含量高的研发项目,加大前期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实质性创新。对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创新的企业,进行合理的引导和适当的扶持,在后期补助时对企业创新成果加以甄别,调高获选标准,提高整体创新质量。产业政策实施时,不能单凭政府的判断和选择代替市场的选择,而应该维护市场机制,利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筛选出有能力的企业给予创新补助,对处于劣势的企业,激发其创新潜能,提高其创新能力,引导其在市场竞争压力中通过创新实现技术进步,改进生产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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