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山西财经大学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和经济学院承办,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制度经济学研究》编辑部等协办的第十七届(2019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19年6月29—30日在山西太原举行。山西财经大学校长刘维奇教授出席会议并致欢迎辞;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黄少安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史晋川教授、《经济研究》杂志社社长张永山研究员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论坛开幕式由山西财经大学副校长沈沛龙教授主持。在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奖励基金的支持下,论坛还评选出16篇优秀论文获得最佳论文奖。
大会主题报告有六位嘉宾发言。山西大学校长黄桂田教授在题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范式的构建》的报告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构建要有新的逻辑起点、新的方法、新的逻辑一致的分析框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龙小宁教授做了《法治精神与企业创新》的主题报告,主要考察了法治精神缺位所致的“关系文化”盛行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论证了企业通过关系运作来影响稀缺资源配置是一种“囚徒困境”博弈,将使企业资源无谓地消耗于寻租活动,不利于研发创新;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林彬教授在题为《董事信义义务“转移论”刍议》的报告中认为,由于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在事实破产、破产边缘时倾向于做出过度投资、资产替代等激进决策,侵害债权人利益,加重代理成本;董事信义义务“转移论”突破了信义义务受益人限于股东的经典理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主编魏建在题为《要素大规模再配置的公有产权润滑作用与中国四十年的经济增长》的报告中,从要素大规模配置的角度来解释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所取得经济成就,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要素的再配置乃至为中国的快速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强力支撑。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助理教授王婷博士在题为《Crossnational Differences in Gendered Offending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ing》的报告中,采用37个发达国家和38个欠发达国家2003年至2013年跨国数据验证了解释女性犯罪的四个主要理论:解放理论、经济边缘化理论、破网理论和现代化理论采用;结果支持解放理论、破网理论和现代化理论,但是没有支持经济边缘化理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郗伟明教授在题为《论环境产权视域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报告中认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除了关乎碳排放交易能否实现其价值目标,而且还会影响碳排放权在相关部门法中的法律定位。
一、 理论和历史
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发展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交易成本是法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南方医科大学法学系冯曦提出了交易成本最小化司法适用的基本步骤:首先应辨明待裁判案件属于“疑难案件”;其次应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分析阐明适用于待裁判案件的“依据”;最后,把前述“依据”适用于待裁判案件,做出裁判。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峻峰通过比较立法者和行政机构的预期效用,发现在预期效用一致的情况下,立法者设立行政裁量范围对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没有意义;在预期效用存在较小差异时,立法者应根据预期效用偏离程度来调整行政裁量范围;在预期效用存在较大差异时,立法者可以设定一个相对恒定的行政裁量范围。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张伟强分析了借名登记的问题,认为借名登记难题的实质是由谁承担向出名人追偿不能的风险的问题;风险应该分配给能以最小成本预防或保险的一方,以实现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
法律是合作的结果,利益分配是合作的基础,而利益分配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孙瑞琪利用演化博弈分析了利益分配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会对合作产生的影响以及合作维系的方式选择。结果表明,当两个群体不存在竞争关系时,外部环境对合作越有利,利益分配越公平,合作产生收益越大,不合作时的收益越小,跨群体合作越能够达成;当两个群体存在竞争关系时,在合作中自身收益份额的上升有利于促成合作,但是合作产生的总收益以及外部政策的变化对于合作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单云慧和薛建兰提出了构建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认为单一的生态补偿纵向转移支付无法保障生态功能区或资源供给地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而付出的成本以及无法矫正利益分配的不公,为了更好地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需要在纵横交错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体系下建立损益各方自愿协商的谈判平台、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以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制度的经济绩效也是法经济学的重要问题。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李增刚和姚金研究了制度距离对中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对我国核心文化产品总体而言,经济制度距离和文化距离与我国总体核心文化产品出口有负相关性,而政治制度距离则呈正相关性,并且文化距离存在单门限值,当文化距离大于门限值时负相关性有所减弱。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的黄立君通过研究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的美国经验,认为中国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缓慢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置导致的两种资源不能协调开发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美国通过立法、诉讼和合作等方式最终促成了煤层气和煤炭的协调开发,进而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极大发展。
二、 财产、合同与金融
公司并购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王凤荣和郑文风研究了政治关联和金融关联对民营企业并购的影响,比较考察了政治关联和金融关联的融资作用机制及其异质性。研究发现:政治关联更有利于目标企业商业信用的获得;金融关联更有助于目标方获取短期借款。东北财经大学应用金融与行为科学学院的李凤羽等从股价崩盘风险视角分析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对股东价值的影响,发现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能够发挥股价“安全阀”功能,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
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是决定金融监管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安宁等检验了证监会的执法行为是否存在选择性。结果表明,违法程度对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所有制属性以及行政处罚做出时的市场周期阶段对证监会执法行为均具有显著影响,政治关联对于执法力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郭晓东等研究了银监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探讨了违规案由个数、违规银行类型、银监局的自由裁量权和实际行政罚款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全样本、信贷违规子样本、票据违规子样本的实证分析结果均显示36个银监局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更为严厉,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银监局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选择性。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操群等的研究结果表明,管理层法律背景人员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反而越容易卷入被起诉纠纷,但是更好的内部控制会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的张一帆和李胜兰研究了公司面对纠纷时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机制。研究发现,除了不同机制本身的交易成本差异,公司经营水平、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也是影响解决机制选择的重要因素,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姚丽娟等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创新具有负向影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和司法透明度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影响;司法透明度会显著加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安徽财经大学的黄华继等分析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效应,实证检验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关系。
不当理赔是保险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吴剑等基于后悔理论发现,法律惩罚性赔偿可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囤积居奇推高物价”是执法部门打击“囤积居奇”的基础,华东政法大学的廖志敏以长租公寓为例研究了这一命题能否成立,他们在控制GDP、人口等因素的情况下,对103个国内主要城市2018年1—10月房租数据进行了分析,验证了囤积居奇不能够推高物价的判断。
三、 创新、知识产权与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化等是影响创新的重要因素。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戴静超和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黄少安研究发现,仅“信任”与“尊重”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出影响显著但方向相反;提升社会信任水平能够增加专利产出,且在尊重意识较强的地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亦有助于增加专利产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李太龙等构建了一个包含在位者与进入者两类企业的专利竞赛模型来研究产业创新;结论表明:包含四个内生决策变量的经济均衡存在唯一且稳定;产业创新受专利保护制度中专利前向宽度、后向宽度和可专利标准的影响,并受反垄断法律对在位者垄断步长或利润的限制的影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的李俊青和苗二森将知识产权保护、前沿技术差距和技术追赶效应统一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结果表明:自主创新和模仿技术都会产生技术追赶效应,但是二者产生的追赶效应随着前沿技术差距变化动态调整。
其他的法律制度变化也可能会成为影响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的李胜兰和窦智考察了专利权质押制度改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1)新的登记办法使外部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除外观设计型以外的各专利申请数量均增加,但只促进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比的提高;(2)在股权制衡度低、负债率和商业信用较高、知识产权保护较好以及政府补贴较低的情况下,该办法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明显。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的曾琳琳研究了环境规制对对上游和下游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结果表明:下游企业的研发支出受到了新环保法显著的积极影响,上游企业的研发强度却受到了新环保法显著的负面影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王文涛等实证检验社会信任对民营企业合作创新的治理效应,结果表明,社会信任通过融资机制、引资机制、共享机制和声誉机制激励民营企业合作创新的意愿与强度;完善的法制环境能够促进民营企业合作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制质量不足的缺陷。
新业态、新模式也催生了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需要。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治理问题。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董雪兵和赵传羽将网络外部性引入动态定价模型,分别研究了当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时,组内网络外部性、组间网络外部性对企业定价机制、企业利润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路文成和魏建研究了平台型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和反垄断问题,认为,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往往具有交叉外部性、多边性、免费服务性等特点,使得传统反垄断的审查方法近乎失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叶嘉敏研究了电商平台公司跨群网络负外部性的治理问题,认为电商平台公司具备很强的跨群网络负外部性,电商平台的监管义务并非私法自治的结果,而是源于行政主体授权,但授权的范围及大小因“科层式”治理模式的应用而不尽合理。
二是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张威和张卫国研究了无人车驾驶“闯祸”的归责问题,在无人车技术分级基础上,分三个步骤讨论了不同级别无人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利用预防函数模型和汉德公式重点分析了错误干预和错过干预两种情形,结果表明:第一,错误干预情形下,无论是无人车(系统)还是人类驾驶员,进行错误干预的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第二,错误干预情形下,预防成本小于预期成本的一方承担事故责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的魏益华和于艾思研究了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问题,依据科斯定理为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目标选择提供的理论支持,运用生产者责任—创新模型和消费者剩余分析产品责任制度对市场主体权益的影响机制,提出应当明确以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制度归责原则。
三是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贺新宇和魏建指出,网贷市场均衡发展所需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是投资者自力救济与他力救济合力的结果;并以违约人追偿司法判决文书为例,实证表明投资者自力救济成本更高,而平台救济更具效率优势和力度优势。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的王博等检验区域法治环境在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上的作用,研究发现:(1)区域法治环境通过改善金融交易环境、降低交易摩擦,有助于提升资金供给者的贷款意愿;(2)关系型借贷所蕴含的软信息通过信息机制和声誉机制减少交易摩擦,在弱法治环境区域,关系型借贷是提高借贷双方合作激励的重要路径;(3)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能够提高借款人参与网络借贷市场的积极性、增强借款人的合作激励。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关佳研究了网络互助保险这一金融创新所存在的风险及监管问题,研究认为,网络互助平台运行中主要存在合规性、市场失序性、经营性、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等,对其进行监管,应明确适格的监管主体,注重多元化主体的合作监管、加强对网络互助平台的准入合规性监管、加强对网络互助平台的市场竞争性监管。
四、 侵权、犯罪与诉讼
犯罪与惩罚一直是法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西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褚红丽和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孙圣民和魏建实证分析了财政激励对法官财产刑判决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官对腐败官员的经济惩罚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这一现象与各地区罚没收入予以返还的财政激励有关;司法投入越低的地区,法院获得财政返还的激励越大,法官越倾向使用财产刑,尤其倾向于使用罚金财产刑。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刘崔峰研究了刑罚严厉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惩罚概率P与惩罚强度C共同影响潜在罪犯实施犯罪的决策,指出刑罚严厉性与确定性存在替代关系且满足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提升刑罚确定性的单位成本远高于增加刑罚严厉程度的单位成本。
诉讼及判决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田燕梅和魏建发现: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与一般当事人相比具有较强的诉讼定价能力,会使法院判决加重,原告当事人通过聘请律师辅助手段提高诉讼定价能力也会使法院判决加重,被告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对法院判决决策影响并不显著,量刑一视同仁。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叶斌研究了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判决结果及其机制,区分出两种不同的选择性诉讼机制。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周洲等研究了1998—2016年期间司法公正、社会信任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动态影响。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司法公正、社会信任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还有学者研究了运动式执法的形成及其影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阳李以委托—代理、剩余控制权和理性预期为理论前提,认为运动式执法实质是地方政府与行政执法机关因不同情势而产生的相机控制权之分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钱雪松和丁海基于中央环保督察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其如何影响地方环保法制建设,结果表明,中央环保督察显著促进了地区环保法规的出台,提升了立法质量以及法规效力等级和严苛程度。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冯捷通过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前后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影响得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在特定时间节点衡量“环境—经济”的关系,而其真正揭示的并不仅是经济发展本身,而是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不断进步的清洁技术和不断升级的产业结构等。
还有学者从微观角度考察了法律执行效率、企业涉诉等对企业的影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陈亚会等实证考察了法律执行效率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法律执行效率对中国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五、 政府、市场与乡村振兴
财政收支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主要经济保障。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黄晓光等研究了中国税务稽查的绩效问题。研究发现:税务稽查准确度对税收收入能够产生正向的边际影响;税务稽查检查面会对税收收入产生负向的边际影响,并且随着检查面下降,该负向边际影响也会随之下降;税务稽查的法治化水平能够有效降低检查面扩大带来的负向影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上官泽明等选取2012—201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了中国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对部门决算透明度的影响。研究发现:新《预算法》实施后,各省级部门决算透明度都得到了明显提升;对于在内陆地区、权力较强、公众参与程度较高的省级部门,新《预算法》的实施对其决算透明度的提升更显著;而在沿海地区、权力较弱、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的省级部门,新《预算法》对其决算透明度的提升不显著。
政府或市场在乡村振兴中都要发挥积极作用。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董治国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有利于实现扶贫工作中的精准扶贫任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政策、配套法律法规,均在不同程度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制度不完备、参与精准扶贫效率低下。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王建功认为,在农民退出的趋势下,农村治理的逻辑要应时而变,即由传统农业社会的治理思维向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转变。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马跃进和张婧从产销价格角度分析蔬菜价格波动的法律问题,研究发现,蔬菜产销价格不存在长期均衡,存在一定反向修正效应,需要从生产价格、中间流通环节、销售价格三方面解决由于蔬菜生产者组织化程度较低、农产品运输环节流通成本高、批发市场监管立法滞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增刚,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郗伟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